孩子判给生母抚养,可生父拒不执行。如何才能既履行好生效的法律文书,又不激发双方矛盾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呢?经过虎林市人民法院宋树国和梁启明两名执行人员的积极研判不懈努力,近日在幼儿园,3岁女童重回母亲怀抱,该案顺利的执行完毕。
周某与于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双方欠缺了解,婚后逐渐产生矛盾,于某经常对周某实施冷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周某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生女于某某究竟由谁抚养?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审理时考虑婚生女年龄尚小,随周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于某某由周某直接抚养,并随周某共同生活,其生父于某间接抚养,并按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判决生效后,于某将婚生女于某某抱走拒绝将女儿交于周某抚养。周某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孩子和抚养费,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虎林市人民法院立即向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面对一系列的法律文书,于某仍然拒绝交还孩子。宋树国法官考虑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考虑,强制措施并不是执行本案的最优方式。为了更好的推进本案,决定将双方约到一起谈谈如何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并告知于某抱着孩子来,希望以更柔和的方式解决。
第二天,生父于某抱孩子准时来到,宋树国和梁启明两名执行人员积极做其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同意交还孩子,但就探视时间需要进一步协商。这时,母亲周某如约来到法院,看到孩子后,抑制不住思女情绪,一句话没说,跑上去抢到孩子就要走,一下扰乱了执行现场,激化了矛盾,双方剑拔弩张,情绪激动,孩子大声哭闹。考虑孩子情绪此情形下不宜再做调解,宋树国法官同意只能让于某将孩子先行抱回。后续经多次与生父于某沟通:“孩子的抚养权虽归女方,可你还有探视权,同样可以陪着孩子一起长大。你现在不应该再纠结于抚养权到底归谁,而是应该与周女士协商好探视权等问题……”。经耐心工作,双方协议将婚生女于某某抚养权交付周某,于某每星期六晚上将孩子从幼儿园接走,直到周一早上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每月28日将抚养费及时转至周某微信。最终,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在法院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
每一个家事案件的背后,都是一段情感交织,剪不断,理还乱。执行干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秉持刚柔并济原则,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耐心化解重重困难,以共情赋予法理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