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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2-12-26 17:38:00


       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自2004年起,祝某与其妻子徐某共同经营一凉粉店,在家中制作凉粉与肉皮冻。祝某负责原料采购、食品加工与销售。

       自2015年1月起,祝某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佳木斯市崔某处购买500斤“工业明胶”用于制作皮冻,在虎林某商业街销售,2016年7月31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家中查获“工业明胶” 18Kg。 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是一种犯罪行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是一种犯罪行为。群众的生命健康大于天,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能为了贪图利益、降低成本而枉顾食品安全问题。下一步,虎林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宣传与打击并重,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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