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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一天议价成功!虎林法院助力某银行清收不动产抵押物

  发布时间:2023-01-03 16:34:26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夫妻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借款2笔共计20万元,以赵某及其配偶李某共同共有的商服门市及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月利率7.89%,截至2021年末该笔贷款余额为13.5万元。

因被执行人赵某突发脑出血后处于植物人状态且已被红兴隆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赵某配偶李某一直以打工为生,还要照顾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赵某,无力偿还贷款。某银行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胜诉,但因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抵押物不易处置变现,赵某配偶李某在当地依靠打工为生,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在尚有结余时偿还少量贷款本金,且抵押物位于某农场,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以赵某为植物人为由要求必须通过法院来处置该笔抵押物。
执行情况:
金融执行专项行动开始后,我院与银行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沟通力度。在该案件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双方约谈至法院,经了解双方均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处置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均同意议价并寻找合适的购买人。第二日,某银行即联系到一位有意愿购买者,当日虎林法院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李某、抵押物买受人郭某三方约至法院讨论具体处置方案,在经过2小时讨论协商后,当场协议以11.5万元价格处置该抵押物。因被执行人赵某在法院作出裁定前没有其他被执行案件,该议价结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买受人同意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将购房款转账至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虎林法院向买受人送达了房屋过户的执行裁定,同时将案件执行款转至某银行,案件第一时间执结。

典型意义:

虎林市人民法院以“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与某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创新执行举措,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议价,仅用一天时间议价成功,及时处置财产进行和解,妥善应对矛盾分歧取得了让各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虎林法院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各方联动,推进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强大威慑力,助力构建诚信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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