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的一方受损。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原告聘任被告雷某为药厂提取车间主任并负责木兰分厂主管工作,约定雷某月工资4 000元。自2019年9月起,原告陆续向雷某转账共计263 487元,用于雷某购买公司所需材料以及支付木兰分厂员工工资等。包括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木兰厂员工工资201 401元(其中原告直接向木兰厂员工支付工资161 666元)、被告2019年9月、10月、12月三个月工资共计12 000元、某在职期间多次使用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对外进行材料采购款共计45 465.38元。故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还应剩余44 355.62元。雷某现已离职,因雷某拒不返还康瞳制药44 355.62元,原告康瞳制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雷某于2019年12月4日转给原告公司总经理逄某10 000元采购款。
经判决:一、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4 355.6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本案中,被告雷某在原告康瞳制药就职期间,原告共向其转账157 592元,代付木兰分厂员工工资22 000元,原告总经理逄某代付木兰分厂员工工资83 895元,共计263 487元。经庭审调查,雷某提交的发票名称与康瞳制药不符,提交的收据及白条多数无经手人、负责人等签字确认,无法证明系雷某为康瞳制药垫付的消耗款项,原告自认雷某任职期间木兰分厂物料消耗45 465.38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被告雷某主张其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康瞳制药转账10 000元,有银行流水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在离职后,未将剩余款项返还原告康瞳制药,导致原告受损,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34 355.62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便是违法行为,需慎重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