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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存侥幸非法捕捞获刑

  发布时间:2023-02-13 16:40:34


       兴凯湖是我们鸡西市的著名旅游景点,每年吸引着大批游人来旅游度假,素有“东方夏威夷”之美称。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有些人不但不想着怎样更好地保护她、守护她,反而动起了歪脑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韩某在虎林市兴凯湖保护区东北泡子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鱼。为了逃避执法检查,韩某送给兴凯湖养殖场有限公司陈某1万元。大约2021年5月开始,韩某使用地笼在该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并收取了当地农民王某、袁某、李某捕鱼费共计3万余元,致使王某某、袁某、李某在该水域使用地笼捕鱼。2022年3月,韩某为在上述区域内继续进行非法捕鱼,结识了兴凯湖管委会渔政执法人员王某某和兴凯湖居民李某,为让二人给自己通风报信,韩某又送给二人6万元,同时收取了王某捕鱼费2000元。2022年4月至7月左右,被告人韩某在该水域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鱼。韩某两年非法捕捞水产共获利7千余元。2022年7月1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已退缴本案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且经调查评估,被告人韩某适合适用社区矫正,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寄语: 山水相连你我他,生态保护靠大家。兴凯湖是重要生态保护区,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被告人韩某明知该水域属于禁渔区,仍使用禁用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既损害了生态环境,也触碰了法律红线,终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示大家要遵守法律,合法捕捞,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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