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院 家中饲养护院犬
在北方的农村可谓随处可见
未栓狗绳导致狗伤人事件也偶有发生
被护院犬咬伤,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调解故事
2月13日,虎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原告李某某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兰某某当场兑现赔偿款项。
家门前,放养犬意外伤人
原告李某某在入户进行农业宣传时,被兰某某饲养的小狗咬伤,李某某遂报警处理,兰某认为李某是擅自进入自己家庭院中,始终拒绝赔偿,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翌日,李某某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均自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调解中,法官耐心解心结
承办法官张淑梅收到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标的小,有调解可能,便立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进行调解。李某某认为,其被咬伤时狗并没有被拴好,兰某某未对其饲养的动物做好监管工作,应该为其咬伤后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进行赔偿,而兰某某认为,李某某被狗咬伤,完全是因为其擅自进入自己家中所致,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所有费用,双方对是否应该由自己承担费用意见不一致,调解陷入僵局。审判人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给付300元并当场兑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
虎林法院坚持快审快结,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执行压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法官说法 随意放养隐患大,文明养犬需谨记。近年来,随着家庭养宠物风潮的兴起,涉犬纷争也大幅增加,“遛狗不拴绳”、“随意放养”则是其中最常见也最突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杜绝放养、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希望各位犬主从这件小事做起,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安全养犬”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