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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3-03-16 16:30:32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举例说明: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五十元的某方便食品,尚未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超保质期,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额外请求商家十倍赔偿己方损失,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即向商家索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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