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虎林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再审案件,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感谢王法官,一次性帮助我们解决了这起历经10年之久的借款纠纷”。
2012年3月19日,段某某向虎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31‰,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洪某某、马某某等人为段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段某某未履行还款责任。虎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三次提起诉讼,均因小额贷款公司未交纳公告费,案件未进行实体审理。虎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9年再次提起诉讼,虎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段某某、洪某某、马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虎林法院申请再审。虎林法院裁定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莉莉仔细查阅卷宗,并两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庭审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尤其是借款人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其本人借用,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王莉莉法官研判案件,积极向借款人段某某释法明理,并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借款人同意还款,但表示生活困难,希望虎林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放弃利息主张。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小额贷款公司同意放弃利息,要求段某某、洪某某、马某某只偿还借款本金即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