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618”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发布时间:2023-06-12 09:05:32


无论是618还是双11,或者平时网络购物时,某些商家明确表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心意的货物时只能忍气吞声?答案肯定是: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