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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6 09:36:53


1.一般开设赌场的: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2.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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