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这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此得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更不得在朋友圈内进行侮辱诽谤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温馨提示:
朋友是自己的,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作为自媒体,让普通人有了“发声”的渠道,但也要遵守相关规则,树立规则精神和边界意识,多一些审慎克制,多一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群己界限,净化网络空间,避免网络跟风和网络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