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诉源治理】“诉前调解+当庭履行”组合拳 开启纠纷化解“快车道”

  发布时间:2023-08-04 16:05:10


近日,
家住新乐乡某村的邵大姐万分郁闷,
想想自己十几万元“打了水漂”,
更是难受的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于是在村书记和治保主任的帮助下,
一纸诉状将强占自己楼房的王某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并支付房屋租赁费2400元。



跟随小编去瞧瞧

主审法官是怎样圆满执结此案的呢~



       虎头人民法庭依法受理案件后,立即通过诉源治理工作联络群与村书记取得联系,并由村书记委派的联络员与邵大姐一同来到法庭,对案件进行细致的了解。
       经邵大姐的陈述,其于2023年3月13日与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订立楼房买卖协议,约定购买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虎林市某小区楼房一套,因对周某比较信任,仅仅观看了楼房照片后,邵大姐便向周某交付了115000元房款,并于当日与周某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为此支付了相关税费4500余元。
       2023年3月17日,邵大姐领取到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喜滋滋的来到新家,打开家门却发现王某住在自己新买的楼房内,在邵大姐出示房产证并询问王某为什么在自己家后,王某却情绪激动,表示该房屋系自己的房产,并将邵大姐一家赶出。
       在了解基本案情,并查证了邵大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缴纳税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后,虎头法庭干警会同联络员共同找到了王某,向王某了解其在案涉楼房居住的原委。
       王某向法官表示,案涉楼房系其祖父拆迁回迁所得,其祖父去世前,经家族商定,回迁的两套住宅楼,分别由孙子王某和孙女取得所有权,自己2012年便取得房屋所有权,2016年对房屋精装后便住在此处,邵大姐无权要求其搬离自己的家。
       办案法官在调解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依职权调查的材料,查明,案涉房屋本应系王某祖父拆迁回迁房,但在拆迁前,王某祖父、祖母相继去世,待拆迁房屋权属变更到王某婶婶赵某名下,赵某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家族内部约定,回迁的两套楼房,分别给王某和赵某的女儿各自一套,2012年房屋建成交付后,王某便占有使用约定给其的本案案涉房屋,2016年对房屋进行精装修,2018年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赵某将两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考虑到与赵某系亲属关系,亦没有主张房屋产权变更权属,直至2023年,赵某委托周某将房屋出售给邵大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
       查明案件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邵大姐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王某虽然对案涉房屋权属提出抗辩,但相关证据均难以支持其主张,考虑到本案王某情绪激动,即使依法判决,并不能化解王某的负面情绪,在涉及的后续案件执行过程中,如王某蓄意阻碍执行,不但邵大姐难以立即取得案涉房屋,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故办案人本着实体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理念,对被告王某开展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不但逐项向王某分析解答本案各组证据的证明效力,还梳理案件事实后释明王某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图为丨邵大姐的配偶刘某同法官查看房屋

       经过3天的3次约谈,王某终于认识到了本案中其依法应负的义务,并表示同意搬家,邵大姐及配偶刘某也在查看房屋装修后同意支付王某一部分装修补偿款。
2023年8月1日,王某向邵大姐一家交付了房屋,邵大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18000元装修补偿款,本案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


图为丨王某在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上签名捺印 交付房屋

       虎林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 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着力打好“诉前调解+当庭履行”的组合拳,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快捷的服务,将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