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案外人于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于某给介绍能提供银行卡并帮助提取现金的人(以下简称卡主)。于某找被告人陈某帮助网罗卡主,并介绍被告人孙某负责帮助于某某看守卡主提取现金。经陈某联络,被告人苏某同意提供3张银行卡并帮助取现金,并谈好每张银行卡收取1万元好处费。苏某按陈某要求前往哈尔滨市,一应食宿均已被安排好。第二天一早,孙某带领苏某到银行,苏某按照指示将打入自己卡内的现金提取出来并存入到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就这样,苏某使用其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共帮助提取现金100余万元,获得23000元好处费。
虎林的张某因需要用钱,偶尔在墙上看到“急需用钱找我”的小广告,随后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张某与被告人孙某取得联系后乘车来到哈尔滨。通过与苏某一样的方式,张某使用其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共帮助于某等人提取现金77万余元,获得2万元好处费。被告人于某、陈某、孙某也分别获利5000-9000元不等。
经调查,苏某提取的钱款中有 46 万余元系涉诈骗资金,张某提取的钱款中有60 余万元系涉诈骗资金。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陈某、孙某、苏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取现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五被告人二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2万-5000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于某、陈某、孙某明确分工,通过多种方式物色、寻找卡主,帮助上线转移涉诈资金,最终被绳之以法。苏某、张某明知帮助取现的钱款来路不正,为图一时之利不惜涉险犯案,不但违法所得要被没收,还要被判处罚金、身陷囹圄。天下没有不劳而获这种好事,如果您也遇到这种可以轻松致富的“好”事,切记,请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