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虎林法院干警前往庆丰农场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普法活动。
员额法官朱其国沿路看见紧锣密鼓收庄稼的农户正在休整农用车,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农户一抬头看见是热心的法官,笑着说道:车是小毛病,就是整起来费劲,我们慢慢整就行。但是我想咨询点法律问题,能耽误你几分钟不,热心肠的朱法官回道:没事没事儿,你说。就这样你来我往的半个多小时就过去了,农户紧忙握手表感谢,嘴上还忙说:“我这真是免费上了一堂法律课呀,太感谢你了。”为你们解答法律问题也我们应该做的,况且我们就是出来普及法律知识的呢,法官耐心的回道。
此次走进田间地头的普法,让法官与群众坐到一起、谈到一起、想到一处,为农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切实将法治宣传送到了村民身边,送进了群众心里。
问题一:受暴雨、洪涝影响,作物减产、渔业捕捞受损,农民损失严重,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吗?
我国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受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影响导致的农业损失可以通过投保的农业保险按保险规定获得保险赔付,减少损失。当然还可以通过财政部门获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法条链接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问题二:农忙秋收时大家互相帮工,甲因帮乙收割麦子时,自己不小心意外受伤,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来看:如果甲无偿帮乙收割麦子是经过乙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则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二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甲不但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在遭到明确拒绝后仍要帮忙的,那么其因帮忙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乙可以在因甲帮工而受益的范围内对甲予以适当补偿。
问题三:如果是农户个人雇他人干活,被雇佣人在工作中受伤,其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不可以,个人雇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其用人单位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由于个人雇工的雇主是上述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故其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不能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去解决。
其次,由于个人雇工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雇主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缺乏现实性,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把个人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因此当个人雇工受伤后,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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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问题四:这两个月,经常会看到路边田地里或是山林中有焚烧秸秆的现象,焚烧秸秆合法吗?
露天焚烧秸秆虽然对土地增肥有积极效果,有利于农作物生长,但焚烧产生的浓烟会污染空气环境。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焚烧秸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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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五:占用道路做粮食晒场可以吗?
随着新农村发展,部分地区改造后增加了公路用地面积,一些农民选择在道路上晒稻谷或是渔民晒鱼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路不应受到损坏、污染,不得影响公路畅通,违者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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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