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当事人给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于菲菲送来一面印有“明察秋毫护公平,扬帆远航守正义”的锦旗,当事人对于菲菲法官公平正义、高效办案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认可和诚挚的感谢。
2023年3月29日,原告徐某在被告虎林市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农用柴油机,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后,徐某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交付了农机。后徐某称该农机存在质量问题,将农机送回被告处。徐某认为被告销售该农机时存在隐瞒、欺诈的行为,该农机质量不合格,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徐某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买卖协议书》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虎林市某农机销售处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购车款,虎林市某农机销售处交付了车辆,本院依法认定合同有效,故徐某主张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3月2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虎林市人民法院始终以实际行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矛盾争议,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