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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虎林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下乡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08 16:07:47




       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由审判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下乡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关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虎林市迎春镇一家无牌、门上标有“夫妻保健”字样的店铺内销售性保健品。期间,被告人关某在未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情况下,从不明身份的推销员手中购进性保健品对外销售。经鉴定,从关某处依法扣押未销售的“鹿茸虎骨壮腰健肾丸”“顶级伟哥”“虫草鹿鞭丸”“老中医补肾丸”“给力”五种性保健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被告人关某对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获利480元,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审理过程中,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关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8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审理经过】
       立案后,因本案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被告人患有脑血栓后遗症,行动不便,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下乡前往被告人关某家中送达起诉书,被告人表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长途跋涉,希望能就近开庭。经沟通协调,本案于2023年10月26日在迎春镇政府会议室正式庭审,现场虽然布置简单,但审理过程严肃规范、有条不紊。被告人关某对法院的温情司法表示感激,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裁判结果】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被告人关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年满65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禁止被告人关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被告人关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00元;被告人关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在此提醒生产者、销售者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要严格审查来源、成分及合格证等,认真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消费者也要提高辨别能力,购买食品、药品前往正规、有营业执照的商店,如遇问题及时举报,共同构建食品安全屏障,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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