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王心怡及其团队书记员徐宏毅收到来自当事人夏某赠予的一面锦旗,夏某对王心怡法官带领团队维护公平正义、高效高质办理案件、事事为当事人考虑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认可,即便受冰雪天气影响,交通不便,其依旧坚持本人亲自前来表达谢意。
2023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张某驾驶丰田牌小轿车沿虎林市解放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中实钢材门前,因瞭望不够将原告夏某撞倒,造成原告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夏某受伤后被送到虎林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臂尺骨骨折;后转入林口骨科医院正骨。3月21日入虎林市中医院治疗,至2023年7月7日出院,共住院108天。经虎林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阳光农业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不能与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现原告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及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夏某所支出的医疗费应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的西药项目和乙类药品予以剔除,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未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夏某的部分诉讼请求。现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但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治观念不强,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易发。在这里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出行,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防范和化解自身安全风险,减少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下一步,虎林法院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司法需求,通过加快审判、公开审理、诉前调解等方式大力践行工作方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加强法治宣传,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作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