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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民间借贷有风险 公正审理作裁判

  发布时间:2023-11-22 16:07:59




       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很容易被忽视。被告向原告借钱并出具借条,在原告多次催要后却对借条金额表示否认,并且被告称原告涉及非法放贷,事实究竟如何?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月被告张某因妻子治病需要先后两次向原告管某借款,并分别为管某出具借款金额为35000元、60000元的借条两张。管某将两笔借款现金交付给张某,五年间,张某多次支付管某利息,但至今仍未还清全部欠款。2023年,管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张某则称其查到管某在当地涉及多起起诉执行案件,管某系非法放贷。
       经法院审理认为,管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且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于本案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亦应无效,案涉借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计算利息,以被告的还款金额45600元分别抵扣相应的利息及本金。故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管某借款61721.19元,支付截止至2023年2月13日的利息3723.37元,以上本息共计65444.56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进行借贷行为时,尽量采取转账方式,易取得转账凭证,该凭证内容能清楚载明汇款方、收款方、转账时间及金额,要慎用现金的方式给付。
相关法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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