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2年4-6月份,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虎林市西南岔林场一处石料场非法开采毛石土,并将开采的毛石土拉到固定场地存放准备出售。经现场测绘,王某非法开采毛石土达12000余立方米,经价格认定,涉案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因王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虎林法院本着能动司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原则,主动向检察机关发函,推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后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多次会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最终王某与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虎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虎林法院裁定确认协议有效,促进了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转变。
被告人王某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与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达成如下协议:确定修复生态费用为13万元,王某采用替代修复(种植树木)的方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种植,2024年9月30日前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邀请相关部门组织监督和验收,王某提供了担保并填写保证书。
因王某自愿履行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后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表示认罪服判,并承诺积极履行协议。
典型意义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虎林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发地点毗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珍宝岛湿地保护区,非法开采极易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经实地查看,发现该地因历史遗留原因加上王某的非法开采,导致地表受损,岩石裸露,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了严重破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需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以司法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因此,虎林法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发函征询意见,是否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多次牵头推动检察院、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会商,研究讨论生态修复问题。在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后,王某与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王某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被依法从宽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资源审判要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推动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转变,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目标。虎林市人民法院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司法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助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