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
许多务工人员由于信任熟人、欠缺法律意识等原因
在为雇主提供劳务时
往往不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那么在此种情形下
如果雇主拒绝支付佣金
务工人员能否依法维权

一年好景在,春耕正当时。虎林市作为全省农业大县迎来了紧张忙碌的春耕备耕时节。每年,由春耕雇佣引发劳务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雇主在结算薪水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花式”拖欠劳务费。
近日,虎林法院就收到了两起因春耕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于菲菲的耐心劝导下,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一:被告于2022年5月雇佣原告为其土地进行插秧作业,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原告于2014年为被告提供劳务,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被告在结算了部分劳务费后,以自己款项未到位为由不支付剩余劳务费。迟迟要不到劳务费用的宋某最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劳务合同、欠条等结算凭证,无法证明其主张,且双方对用工天数未进行核对确认,对劳务费数额存在分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于菲菲认为两起案件均有调解可能,经庭前阅卷后,发现这两起案件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审理过程中,于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别倾听原、被告诉求,找准矛盾焦点,一方面不断向被告释法说理,耐心讲解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换位思考。
最终案例一中的被告孙某某同意当场履行义务,支付劳务费7500元,原告也表示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愿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达成和解。在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原告也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达成和解。案例二中的被告李某主动承诺分期给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原告宋某表示接受,双方本着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也表示自己会尽快给付宋某劳务费,也对宋某的理解表示感激。
两个案件的办理充分考虑了双方实际困难,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达成和解,既兼顾了司法的威严,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虎林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坚持“案结事了 政通人和”的工作理念,努力做到“释法明理促调解 当庭履行止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缓解了执行压力、维护了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