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虎林法院刑事审判庭夏洁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局20余名干警和半站村民委员会1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旁听,在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面对面普法宣传的同时,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3年3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拉载被告人赵某乙及赵某甲妻子汤某等人到虎林某饭馆与他人一同饮酒吃饭。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乙酒后驾驶该车拉载汤某回家,车辆沿虎林镇爱民街由西向东行驶300米许,遇到先行出门送客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有效阻止赵某乙酒后驾驶,默许其继续驾驶车辆并乘坐该车。涉案车辆行至解放街大众路口处时,被虎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路检中查获。经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作出判决。
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需要在依法打击、严肃惩处犯罪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宣传危险驾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家庭及个人的危害后果。本院采取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多元化宣传方式,让酒驾涉嫌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秩序的观念深入人心。
本院开展的此次旁听庭审活动,能够零距离地将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与成因,犯罪构成与法律适用展示给旁听人员,也更加生动的将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及主观性进行阐释。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车,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或者将车借给喝了酒的人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