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某小区业主高某、韩某长期未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完成了通知义务,但高某、韩某始终拖延未缴纳,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高某、韩某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360元,违约金1398.1元,合计4758.1元。判决生效后,两名业主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虎林市法院适用执源治理工作流程,先行将案件导入执行化解程序,执前事务组执行干警考虑该案标的额小,不宜激发双方矛盾,故电话联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将其约至虎林市法院了解案件详情。经过一个小时的努力,被申请执行人当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全部履行到位,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若不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容易在银行等金融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给日常的生活带来不便。物业管理属于公共服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若不满物业服务,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渠道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