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土地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日,
虎林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
通过公正判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当事人送锦旗表感谢,
让我们共同了解下基本案情~
伟光乡某村的周家老夫妻家庭承包了村集体22.8亩土地,当时承包证书上只写3人家庭承包,除户主外未载明其他承包人名字。老两口相继去世后,老两口的三儿子周某某于2018年6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案涉11.8亩土一直由其侄子周小某耕种,2020年周小某曾给付周某某其中3.5亩承包费1680元,之后周小某一直耕种案涉土地。现周某某起诉要求侄子返还土地并给付耕种期间尚欠承包费,其侄子周小某辩称当时爷爷的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3人除老两口外的第三个人不是其三叔周某某,而是其姑姑,二轮承包时其叔叔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已不是该村村民,2018年系政府确权错误才将案涉土地确权给其叔叔,因此,不同意返还土地和给付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伟光乡派出所底档记载的登记时间,可以证实1998年4月1日登记户口时,周某某仍为伟光乡某村粮农,经调取周某某其他身份信息,也未明确登记户口迁移时间以证实二轮土地承包时周某某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虎林市人民政府已向原告周某某颁发了包含案涉11.8亩土地在内的22.8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尚未变更前,原告周某某即是案涉11.8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某依据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即对案涉11.8亩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周某某持案涉1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享有物权请求权,故周某某要求周小某返还案涉11.8亩土地并给付尚欠12 776元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予以支持。
原告周某某的代理人梁某对法院公正判决非常满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被告即周某某的侄子周小某也通过其代理人向法院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不予上诉。
一面锦旗,是褒奖,是肯定,更是责任和鞭策。下一步,虎林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妥善化解每一起涉土地纠纷,从田间地头走进百姓心头,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