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被告人付某某在与战友刘某通话中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工作。张某从刘某处得知这件事,提出要通过被告人付某某办理工作。张某的哥哥梁某听说此事后也想要通过被告人付某某办理工作,并委托张某帮忙询问刘某。刘某询问付某某后,付某某答应帮助办理工作并告知刘某办理工作每人需要人民币15万元。2022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以帮助梁某女儿办理哈尔滨电业局工作为由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将钱存至指定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付某某将15万元取现。2022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以帮助张某的儿子办理铁路系统工作为由再次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将钱存至指定的银行卡内,钱到账后被告人付某某将人民币15万元取现。付某某收到30万元后并未给二人办理工作并将钱款用于偿还欠款及其他个人开销。截至案发前,付某某仅退还被害人1万元,剩余人民币29万元未能退还。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满70周岁,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9万元。
付某某为了快速骗钱,抓住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以“铁饭碗”为诱饵,轻而易举就让被害人交出巨额资金。在对付某某进行谴责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成功的路没有捷径,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