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完毕方式将异议案件和执行案件一并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4月1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苗某A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息2分计息,被告苗某B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借款本息,被告苗某B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和苗某B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苗某A申请强制执行。苗某B针对执行案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应裁定不予执行。执行局局长张佳升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准当事人的争议及案件症结所在,发现虽然苗某B提出异议,但实质上是双方对生效判决结果产生争议。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对苗某B的异议请求做出处理,并不能实质解决问题,也不利于案件后续执行,还形成“程序空转”。
为贯彻担当作为的理念,避免出现“一案结多案生”“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发生,法官决定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跳脱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思维,与执行法官联动对案件进行调解。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后,法官多次与各方进行现场和电话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计给付2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行放弃,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异议人向法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实质解决。
近年来,虎林市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理念,不断加强裁执联动,推进执行异议案件化解关口前移,发挥担当作为作用,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努力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