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完毕一起长达13年案件。经多方努力,该院依法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父亲老李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这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多年来难以实现的债权,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1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伊某、石某、赵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调解被告伊某偿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石某和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因伊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中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导致李某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维护。2024年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李某家属老李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说:我90岁了,我想问问儿子死亡后,是不是钱就要不回来了?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告知其可以向法官提交变更申请,继续执行该债权,生前债权不随之消灭。三天后,李某的女儿作为老李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之后执行干警继续执行该案件,经多方查找,石某、伊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二人下落不明,多方走访调查均无收获。仅查询到赵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存款95000元并紧急冻结。执行干警与老李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进度和情况,目前可以强制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老李表示将该笔公积金给付自己后,同意放弃剩余部分及全部利息,至此,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债权人死亡,其生前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执行该债权。但继承人并不能直接继续执行,而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李某因病去世,其继承人老李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