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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购买二手车时保险情况未核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谁负担?

发布时间:2025-09-01 10:06:59



基本案情

       王某欲购买一辆二手车,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微信与钱某联系,了解案涉车辆状况,钱某向王某发送车辆外观视频并称该车辆保险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2024年5月31日14时15分,钱某通过微信将案涉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发送给王某,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经确认后,王某与钱某签订合同购买该车辆,并于2024年5月31日14时55分,通过微信向钱某支付了购车款。2024年6月15日,王某在驾驶该车时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故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发现该车的商业保险已于2024年5月8日0时起退保导致无法理赔。王某认为钱某有违诚信原则,造成王某经济损失,故将钱某诉至虎林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钱某在与王某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前,在抖音发布的视频及微信向王某发送的车辆视频中均称该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且在购车当日向王某微信发送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照片,足以证实钱某出卖车辆时对案涉车辆投保商业保险作出了承诺。钱某作为出卖方,应真实、全面地向买受方提供车辆的相关附属信息,并对车辆信息情况负有检查验收义务。现案涉车辆出售给王某时商业保险已经退保,对此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钱某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购买车辆时负有对车辆信息具体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现王某未对车辆保险情况进行详细核实,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最终判决王某主张的损失17069元,由钱某赔偿13655.20元、王某自行负担3413.80元。

法官说法
       合同出卖人应当真实、全面地向买受人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本案中,钱某向王某作出了案涉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的承诺,就应当确保该车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现因钱某在车辆交易时未核实车辆保险情况,未将该车辆商业保险已经退保的信息告知王某,导致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失未能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给王某造成了损失,钱某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买受人也负有对其所买商品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确保商品信息与出卖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案中,王某未对案涉车辆保险情况进行核实,也具有一定过错,故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二手车买卖时,一定要详细核实车辆的投保信息情况,确保各项保险在保险期间,以免发生本案中车辆商业保险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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