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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履职出事故,单位担责需厘清

  发布时间:2025-12-02 09:38:52




       陈某某与夏某某本是日常出行的陌生人,却因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产生了法律纠葛。夏某某受雇于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履职途中驾车不慎与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受伤住院。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9日12时20分许,夏某某受雇某运输公司,驾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集装箱半挂车)执行运输任务时,因侵左行驶、未规范驾驶,致挂车与牵引车分离侧翻,与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及手机损坏,交警认定夏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协商赔偿未果后,其将夏某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陈某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明确医疗终结期、误工期及两次住院的护理期、营养期,其诉求赔偿各项损失共363283.72元。庭审中,夏某某辩称系履职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运输公司则称夏某某因个人不当及急躁心态致事故,应自行担责。

案件审理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围绕“夏某某驾驶行为是否属执行工作任务”“赔偿责任由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承担”两大核心争议点审理,并结合事实与法律裁判。
       经审理查明,夏某某系某运输公司正式货运驾驶员,事故时其驾驶车辆运输的是公司安排的货物,行驶路线、时间均符合公司要求,属“执行工作任务”。即便其有“急于完成任务”的心态,该心态也因履职产生,未脱离职务范畴,不能否定履职性质。且无证据证明夏某某存在故意碰撞、酒驾等极端情形,其驾驶过错虽致事故,但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夏某某执行工作任务中因过错致陈某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某运输公司按其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法律依据。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基于“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职务行为获得经营收益,也应承担员工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减少履职侵权事故的发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个人操作失误”“主观心态急躁”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员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即便存在一般过失,赔偿责任仍应由用人单位首先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弥补。

特别注意:
       一、 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若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工作车辆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事务(如私自接送亲友、外出购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员工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无关。
       二、 劳务派遣情形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员工(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如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派遣无资质人员等),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 受害人的维权路径:遇到此类纠纷时,受害人可将“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认定责任主体;同时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明、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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