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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买卖不过户,不予执行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12-09 09:00:12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及时过户是保障不动产买卖交易安全的关键一环。

       “下班了,回家吧!”这是每个辛勤工作一天的人最朴素的愿望。然而,2025年的某一天,郑某却站在自家门口,有家难回。他怎么也想不到,七年前一次看似顺利的房产交易,竟会让自己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

案情回顾

       2018年,郑某为了改善家人的居住环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房主王某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合同签订时房款两清,郑某满心欢喜地拿到了钥匙,很快便搬入新居。然而,他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环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5年,因原房主王某某拖欠他人款项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财产时发现,郑某居住的该房屋仍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直到此时,郑某才如梦初醒,急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房屋已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情急之下,郑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购买房屋后长达七年时间内,未积极主张权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郑某的异议诉讼请求。郑某手持判决书,茫然无措:“我的房子怎么就没了?”

法官释法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房屋买卖仅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并不能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购买房屋后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将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第一,原房主再次处分房产的风险。由于房产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其有可能将该房产再次出售或设立抵押。
       第二,房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当原房主成为被执行人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将被视为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无法对抗第三人的风险。买受人仅依据买卖合同,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温馨提示

       房屋买卖是重大财产交易,务必谨慎对待。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只是第一步,买方还应在交易前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最关键的是,在支付购房款后,买卖双方应尽快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只有完成过户手续,买受人才能从法律上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效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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