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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继承人负债远超遗产价值,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03 09:58:36


       司法实践中,监护人代为未成年子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效力认定,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现实中,被继承人离世后,常出现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此时监护人代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民间借贷、遗产继承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近日,虎林法院伟光法庭审理了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拖欠梁某货款2万元,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案涉款项无法偿还,梁某遂将被继承人张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主张返还2万元货款。张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五人:张某父、张某母、配偶刘某、以及未成年女儿张小某。在诉讼过程中,配偶刘某作为张小某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女儿出具放弃继承声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拖欠多笔款项尚未偿还,其虽尚有遗产未处理,但遗产数额已不足以覆盖全部拖欠债务,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综合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考量,其放弃行为没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且将在后续案件中避免未成年子女多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诉累。故法院认定刘某代替未成年子女作出的放弃行为有效,判决驳回了债权人梁某要求张小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已作出明确保护,监护人必须按照维护未成年的利益原则行使监护权。本案法官认为,监护人确不能随意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因为放弃继承行为一旦作出即不能反悔,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不会随意认定监护人放弃行为有效,仍要结案被继承人财产状况,如被继承人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经执行程序确认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监护人代替未成年子女的放弃行为有效。反之,如未能确定被继承人财产情况,贸然认定放弃行为有效,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其放弃行为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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