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前端化解,虎林市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法院+政协委员”联动调解模式,依托法官专业法律判断与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工作优势,成功调处一起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债权,又修复双方多年人情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王某、陈某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好友闫某借款40000元,闫某以现金形式交付款项,当日由王某、陈某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至2024年11月30日,闫某的现金就像及时雨一样解决了王某、陈某购车资金不足的难题。借款到期后,王某、陈某仅于2025年9月4日偿还5000元,剩余本金35000元迟迟未清偿。闫某在面临经济来源不足且家中开销与日俱增,多次找到王某、陈某索要欠款,二人均以无力偿还为由进行推脱,双方关系因欠款所致日渐疏远。闫某无奈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陈某偿还剩余本金3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涉借款约定年利率12%,未超出民间借贷司法利率保护上限,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虽系多年好友,但因欠款一事双方对立情绪较深,若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彻底撕裂双方人际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为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院启用“法院+政协委员”多元解纷联动机制,邀请辖区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政协委员孙希萍参与调解。
前置研判,确定调解路径
承办法官与政协委员孙希萍共同梳理全案证据,固定借款本金、已还款金额等客观事实,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同时摸清矛盾根源:闫某因欠款长期未结清,对二被告违约行为存在较大不满;王某、陈某自述因经营亏损、家庭开支较大,暂无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结合案件实际,确定采取“背靠背单独疏导+面对面集中协商”的调解模式,先化解双方负面情绪,再敲定还款方案。
分头疏导,降低双方对抗程度
约谈原告闫某释法明理。承办法官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客观告知,即便胜诉进入执行程序,若被告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也难以快速兑现。政协委员孙希萍结合基层处事经验劝导其兼顾过往情谊,若坚持全额快速回款,不仅回款周期无法保障,多年交情也将彻底破裂。经沟通,闫某情绪平复,自愿提出放弃全部逾期利息,仅主张剩余本金。
约谈被告王某、陈某厘清后果。调解人员充分倾听其经济困难情况并予以理解,同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个人征信受损等法律惩戒后果,督促其正视违约行为。二被告认可自身履约不当,表达还款意愿,但提出短期内无力一次性付清,希望给予较长分期履行期限。
面对面磋商,敲定最终履行方案
在双方均具备调解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当面协商。法官再次重申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规则,避免双方再起争执,由政协委员孙希萍居中斡旋协调还款细节:一是确认闫某自愿放弃全部逾期利息,仅主张剩余35000元本金;二是围绕分期期限、每期还款金额协商履约计划。磋商初期双方分歧明显:闫某要求半年内全额付清,王某、陈某请求长期分期支付。法官从履行稳定性角度对被告进行提醒,政协委员孙希萍从实际履约可行性劝说原告适当放宽期限。经多轮协商,双方互相让步达成一致协议:剩余35000元本金由王某、陈某分两期在两年内付清,若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闫某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该案圆满化解。
案例总结与工作启示
本案依托“法院+政协委员”诉调对接联动模式,充分发挥法官专业释法优势与政协委员贴近群众、情理疏导的独特作用,打破就案办案的单一裁判思维,以法理划定责任边界、以情理消融邻里熟人矛盾,实现法理、情理、事理有机统一。该联动机制有效缩短纠纷化解周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案件转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是推动矛盾就地前端化解的具体实践。
以案释法提示
1.民间借贷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留存转账凭证;如需现金交付,务必在借条中注明现金已足额收取,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借款利率约定需遵守法定保护上限,过高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3.熟人之间借贷建议书面明确还款时间、分期方案、逾期违约责任,一旦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债权人应及时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3.本案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同意分期还款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仅为个案调解处理方式,不代表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