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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村土地流转,这些细节决定你的权益走向

  发布时间:2026-08-24 10:20:16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户签订流转协议时,既约定流转期限,又约定变更土地承包关系。不少农户分不清土地流转合同性质,对承包关系变更带来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后期因土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起诉要求返还土地。为何法院不支持返还土地的诉求?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家承包田转让给被告,明确土地四至,转让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转让后原告终止与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由被告与村委会确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村委会在该转让合同上加盖公章。后村委会开展土地实测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将案涉土地四至、面积登记在被告名下。合同履行十余年间,土地一直由被告实际管护经营,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承包相关费用亦由被告缴纳。
       2026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将案涉土地返还原告。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关系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法律关系?
       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后原告终止与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由被告与村委会成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合同履行后,案涉土地承包费由被告缴纳、相关补贴由被告领取;土地四至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记载相一致,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至被告名下,该转让行为已经过村委会同意。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生效后,原告不再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故即便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案涉土地。
温馨提示

       土地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转包(出租)仅流转土地经营权,原承包关系不变,到期可收回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原承包方到期亦无权收回土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务必分清流转方式,看清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契约精神,做好风险预判,减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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