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211条,《仲裁法》第63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4、255、256条,《执行规定》第2条,《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9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通知》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