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需要交纳相应申请费的,但是该项费用一般无须您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为:
申 请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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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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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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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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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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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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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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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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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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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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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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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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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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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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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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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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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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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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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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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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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您如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规定您应当预交执行申请费。
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14、20、38条,《执行规定》第23条,《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