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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11-10 14:44:32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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