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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6-19 10:24:07


       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判决不准离婚、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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