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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8:23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法轮功”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如此,“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法轮功”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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