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受损害房屋的报建手续材料。
3、受损害房屋的建筑设计图纸资料。
4、受损害房屋的地质勘察资料和建筑施工记录。
5、受损害房屋在侵害房屋建筑的桩前记录及桩后记录资料。
6、受损害房屋受损害如下沉、倾斜、倒塌、变形或屋顶、墙壁脱落、房屋出现裂缝的证明材料。
7、因侵权行为给受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的证明材料。
8、受损害房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责任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