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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案件 举证指导

发布时间:2014-11-28 16:1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收入及有否扣发其收入的证明;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确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4、财物受到侵害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扣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致害产品的供应者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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