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发布时间:2014-11-28 16:17: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故各方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3、事故各方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6、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7、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

8、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处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9、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名称、原价值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10、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