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故各方的司机驾驶证复印件;
3、事故各方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6、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7、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
8、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处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9、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名称、原价值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10、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