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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举证指导

发布时间:2014-11-28 16:2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3、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4、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5、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6、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7、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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