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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4-12-10 13:30:39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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