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什么情况下可以交换证据?应该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14-12-10 15:04:01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