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 、在诉讼中,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
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四、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双方当事人都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七、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八、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九、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
十、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十一、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十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十三、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
十四、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
十五、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十六、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七、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八、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十九、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