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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2014年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13 16:0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俗称“不作为”。自2008年至今,虎林法院共审理11起此类案件,笔者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供同仁借鉴。

一、案件数量增长,不作为行为增多

2008年以前,虎林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几乎没有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职范围的不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且范围扩大,种类增多,仅虎林法院审理的10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就有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调整班车时间、依法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照、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依法颁发小水库使用证、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等,涉及交通运输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登记管理、水利管理、治安行政管理等方面。

二、引发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案件的原因

1、行政机关对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晰却借故推委。原告刘佳宾要求被告虎林市公路运输管理站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整班车时间一案中,因修路的原因,被告对原告经营的客车线路起发时间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并承诺在道路修好后恢复原来的发车时间。道路修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恢复原发车时间,被告以原告所属的佳木斯市运输公司与虎林市运输公司有协议为由,推托搪塞,不予恢复原告的原发车时间。为此,原告诉讼到法院。

2、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释明职责不到位。原告刘益要求判令被告虎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换发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返还乡村医生资格证一案中,原告是双腿致残的残疾人,于1980年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先后在穆棱及虎林市阿北乡新富村以乡村医生资质依法行医近40年,深受村民的支持和爱戴。原告于200710月末到被告处审验、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时,被告虎林市阿北乡卫生院以种种借口不给原告审验换证,2008年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颁发相关证件均遭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扣押原告的相关的证件,也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原告办理换发相关证件。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虎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换发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返还乡村医生资格证。

3、原告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认识有误。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水文局要求被告虎林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中,1986310日经虎林县人民政府土地办公室批准,原告黑龙江牡丹江水文局下属单位东方红水文站因治理阿布沁河道,征用东方红镇河东村林地、沼泽地、荒地共637亩,后原告曾几次到被告处口头反映要求办理该地的相关手续,被告亦口头答复原告应按照规定提交办理该地证照所需材料,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原告发放地籍证及相关手续,承担办理证照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被告提出申请,只是口头申请,故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规范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虎林法院所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认识,强化依法履职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言行是行政管理能力的表现,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对自己履行的职责有充分的认识,更要对自己从事的业务熟悉精通,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管理的要求,才能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2、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行使诉权。通过发放宣传单、流动宣传车、举办专题讲座,召开专题座谈会、公开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通过大胆受理、审判一批行政诉讼案件,以案释法,力求以点带面,扩大行政审判的影响力。同时,要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依靠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优势,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互相衔接和优势互补。


 

 

责任编辑:孙丽华    

文章出处: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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