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2-15 11:05:04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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