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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应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时间:2015-02-15 11:0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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