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申请费交纳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19 10:26:49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