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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3-06-19 10:27:13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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