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诉讼档案管理,依据《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省法院《关于各类档案和民事案件材料查阅利用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1、本院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本人审理及其他审判员审理的档案,需经本庭庭长或承办该案所在审判庭庭长批准,档案室负责办理。
2、上级法院需要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须持调卷单或正式介绍信,其中调卷须经庭长、主管副院长批准。
3、市委、人大、纪委、政法委及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其中检察机关抗诉调卷,要在介绍信中注明抗诉理由。
4、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经主管院长批准。
5、代理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有关材料应提前与该案件的审判员联系,审判员同意后须持所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身份证,经主管院长批准。
6、公民个人查阅、摘录、复制本人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卷宗和复制本人提供的材料,须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填写调卷单经主管院长批准。
7、副卷原则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用、调用、查阅和复制(本院办案人员除外),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公开审理案件卷宗材料不得查阅档案。
9、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10、查阅卷宗必须在阅卷室,在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的监视下进行,防止超越范围的情况发生。要认真填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调卷单》。
11、复制卷宗材料,要由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带领到办公室档案科专门复制处进行复制。严禁将案卷带出法院复制。
12、档案利用者的各种证件材料利用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
13、要严格案件材料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对造成案件、档案泄密、损失、丢失的,要依照《档案法》、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14、本制度自2014年7月18日起执行。